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暴力“囚禁”合伙人讨债获刑罚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2-30 23:18)    点击:178

 

  六人合伙包工程,工程结束后本想都能分点红利,没想到在结算账目的时候发生分歧,还大打出手,被告人彭某邀其合伙人成某、王某、刘某、易某(均另案处理)将合伙人黄某强行带走。近日,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管制六个月。

  2013年9月6日23时许,被告人彭某和其合伙人成某、王某、刘某、易某一同到华容县城关镇被害人黄某家与其结算合伙账目,因双方发生分歧,引发争吵直至相互殴打。彭某提出将黄某带到岳阳去对其索债,令其出具欠条,其他人同意后,由彭某驾车,被告人彭某与成某、王某、刘某、易某一起强行将黄某带至岳阳,成某在岳阳市某宾馆开了二个房间,被告人彭某等五人在房间内继续向黄某逼讨债务,被告人彭某等还邀来社会青年杨某(在逃)等人参与逼债,期间,易某、王某、刘某离开到另一房间休息。因黄某一直拒绝出具欠条给被告人彭某,杨某等人于9月7日凌晨5时将其带至岳阳市某仓库附近一废弃平台吹冷风,至9月7日早上7时许,被告人彭某将黄某接回宾馆继续拘禁。经鉴定黄某受轻微伤。

  9月7日14时许,被告人彭某主动到华容县公安局南华渡派出所投案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案发后,被告人彭某等五人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,已依协议支付赔偿款85000元。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彭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,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。被告人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是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;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法院遂据此作出如上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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